楊梅工業地,楊梅工業地出售,楊梅工業用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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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斥資逾27億元於桃園獵地 預計做「這」用途2024/10/14發佈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國泰金控(2882)1日代子公司國泰人壽公告取得桃園市不動產,本次鎖定桃園市觀音區忠愛段1604地號土地,土地面積4萬5,686平方公尺,約1萬3,820.02坪,交易總金額為27億3,888萬元,交易對象為永彰科技;國壽指出,購買該筆不動產預計將提供物流服務,預計投資報酬率可達3%以上。 國壽經董事會通過取得桃園市不動產,將分四期付款,總金額27億3,888萬元;資金用途為依保險法規定進行不動產投資事宜。 跟爸媽買房記得提出「這證明」!否則未來賣掉要補百萬稅 🔥新北優質建案捷運宅,推薦搶先看>> ⚡善用「這招」 幫子女置產省下贈與稅 🏠地震來臨,你的房屋夠安全嗎?『國土署』幫你守護家園! 國泰金控(2882)1日代子公司國泰人壽公告取得桃園市不動產,本次鎖定桃園市觀音區忠愛段1604地號土地。國泰金控示意圖。圖/國泰金控提供



原文網址: 國泰人壽斥資逾27億元於桃園獵地 預計做「這」用途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35316439453.html
三圓擬購買新北市新店區等部份土地案,變更為20筆、預計購入金額約4.72億元2024/10/14發佈

MoneyDJ理財網


發布於 10月01日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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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416)三圓-擬向關係人購買新北市新店區文山段865地號等部份土地

1. 原公告日期:111/03/18

2. 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土地標示:新北市新店區文山段865地號等63筆土地。

(2)開發基地面積:約計3,431.71㎡(約1,038.09坪)。

(3)分配比例:地主平均分配約49.35%、建方平均分配約50.65%。

(4)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約新台幣20.9億元。

3. 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土地標示:新北市新店區文山段865地號等部分20筆土地。

(2)購買開發面積:約計1,100.85㎡(約333.01坪)。

(3)預計購入之金額:約新台幣4.7164億元。

(4)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4. 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

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永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出售桃園土地案2024/10/14發佈
公司代號:4523





公司名稱:永彰



發言日期:2024/10/01



發言時間:17:01:50



發言人:江威龍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桃園市觀音區忠愛段1604地號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3/10/1~113/10/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地⾯積:45,686平⽅公尺,約折合13,820.015坪



交易總⾦額:新臺幣2,738,88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交易總⾦額扣除預估相關費⽤及稅款後,預計處分利益新台幣20.37億元,



實際處分利益將於交易完成後,以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揭露⾦額為準。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第⼀期款:新臺幣273,888,000元整(買賣價⾦總額10%)



第⼆期款:新臺幣547,776,000元整(買賣價⾦總額20%)



第三期款:新臺幣1,643,328,000元整(買賣價⾦總額60%)



第四期款:新臺幣273,888,000元整(買賣價⾦總額10%)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參考市場行情與估價報告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1)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臺幣2,540,119,616元



(2)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臺幣2,515,242,73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1)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鄭義嚴



(2)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許春寶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鄭義嚴:(100)北市估字第000173號



(2)許春寶:(112)北市估字第000325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成交金額之1.19%(含稅)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1)活化資產因應本業轉型計畫及集團策略性投資需求



(2)降低負債及強化財務結構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10月01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10月01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本案業經113年09月2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



授權董事會以不低於新台幣26億元出售。

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2024/10/14發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其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若是出售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的房地,該出售土地的取得日,為個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其出售的房屋,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房屋及土地的持有期間,均以該合建土地的持有期間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6月購買A地,107年8月與建商合建,於110年11月完工核發使用執照,甲君分配取得B房屋,嗣於111年1月將分配取得的B房屋連同A地一起出售,因A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而B房屋是110年11月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分配取得,甲君出售B房屋,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其持有期間自甲君購買A地的取得日101年6月起算,至甲君出售B房屋,於111年1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為止,計9年7個月,惟甲君誤認該房屋亦屬於舊制,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出售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應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等重要事項,並依法辦理申報納稅,以免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禾伸堂:大賀智聯網出售新北市中和區廠辦大樓案,獲利約2.38億元(補公告)2024/10/14發佈

MoneyDJ理財網


發布於 09月30日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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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26)禾伸堂-代孫公司大賀智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出售廠辦大樓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207地號

建物: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566建號

2.事實發生日:113/7/23~113/7/2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610.55平方公尺,約184.69坪

建物面積:3,489.91平方公尺,約1,055.70坪

交易總金額:465,75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克拉瑪斯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孫公司處分利益238,424,862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將依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約定付款。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將依買賣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履行。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孫公司董事會參考專業估價機構之估價金額及市場行情等因素後決議通過出售不動產,並授權董事長代表處理相關事宜。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事務所: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465,763,80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李韋儒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8)北市估字第00027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經紀人:艾肯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經紀費用:15,000,000元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集團整體營運規劃及充實營運資金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孫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已於113年9月20日完成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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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

房地騰空出售,仍得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2024/10/14發佈
更新日期:113-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房地時,若出售前1年內,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得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實務上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騰空房地等待出售,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以致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房地,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規定,為顧及納稅人之實際困難,其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國土計畫法》10問:農民權益將因分區劃設受損?為何地方呼籲再次延期?2024/09/26發佈
《國土計畫法》10問:農民權益將因分區劃設受損?為何地方呼籲再次延期?



國土計畫功能分區明年(2025)即將公告上路,但外界卻對於新法實施有許多疑慮。圖為內政部國土計畫法研討會台北場場外的環團召開記者會抗議。(攝影/林雨佑)

環境永續



全部



經濟產業



農林漁牧




2024/9/24

文字

林雨佑

攝影

林彥廷林雨佑

設計

江世民

核稿/方德琳;責任編輯/黃鈺婷

屏東

原住民

政府國會

司法

政治政策

農業

雲林

國土計畫法

環境永續



全部



經濟產業



農林漁牧




202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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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佑

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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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

江世民

核稿/方德琳;責任編輯/黃鈺婷

屏東

原住民

政府國會

司法

政治政策

農業

雲林

國土計畫法

2016年就已三讀實施的《國土計畫法》涉及全台灣陸域、海域的土地管理方式,是影響深遠的一部大法。經過全國與縣市國土計畫公告的第一與第二階段,如今終於進行到第三階段,依法要在明年(2025)5月前公告全國各縣市的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同時並廢止實施半世紀的《區域計畫法》。



然而,就在新法即將上路前夕,各縣市卻傳出對功能分區劃設標準有意見,本來在今年年中就應該交齊的各縣市政府國土功能分區,截至9月卻只有半數縣市交給內政部進行審議,22縣市仍有9個縣市尚未繳交,進度大落後。許多縣市首長、藍綠立委都以溝通不足、影響農民權益等為由要求二度修法延後實施,也讓《國土計畫法》功能分區是否能在明年順利上路,充滿極大變數。



《國土計畫法》到底是什麼?功能分區有哪幾區?中央與地方的土地管理在權利義務上有什麼差異?分區劃設產生哪些爭議?地方縣市政府跟中央各自的盤算是什麼?《報導者》走訪全台,訪問中央部會、地方縣市政府、地主、農民和學者,整理出《國土計畫法》常見的10大問題以及爭議解析。




Q1:什麼是《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是以國土永續發展為前提,對全國陸域和海域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透過調查與規劃,將全國土地按適宜發展和不適宜發展作為區分,重新制定土地使用的一套系統。



在《國土計畫法》正式上路前,全國陸域土地大約分為3類:《都市計畫法》規範的都市土地約占全國土地14%;《區域計畫法》規範的非都市土地約占全國土地77%;《國家公園法》規範的國家公園土地約占9%。《國土計畫法》上路後,都市土地跟國家公園土地仍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和《國家公園法》,影響不大;但因為《區域計畫法》將廢止,影響最大的就是國土面積占比最大的非都市土地,這也成為各方討論跟爭議的焦點。


Q2:舊法時代,土地管理有什麼問題?

國土計畫法、十問

占全台面積8成的非都市計畫土地在50年前才第一次開始受到《區域計畫法》管制,但舊法強調管理手段跟僵化思維,讓許多土地未必能得到合理使用。圖為雲林縣一處廢棄農舍。(攝影/林彥廷)

台灣在日治時期,只有都市地區才有都市計畫管理,非都市地區仍無法可管。直到1974年頒布《區域計畫法》後,占台灣國土約80%的非都市計畫土地才有法可依循跟規劃。



但在《區域計畫法》實施之時,許多土地早已有開發使用,為了保障土地使用者的既有權利,當時使用「現況編定」,依照土地使用情況來劃分不同使用分區及用地。



現況編定雖保障地主的土地使用權利,但卻缺乏更上位的思考,像是沒有想好這一大塊區域要如何使用,就直接框定裡面每一塊地的用途。土地雖然能「管理」卻不受「計畫」約束,難以達到原先計劃的效果,更可能造成「合法但不合理」或「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



「合法但不合理」情形如散落在農田的工廠,工廠排放的汙染可能影響四周的農田,農田窄小的道路也難以負擔工廠的進出貨和消防等需求,但在區域計畫脈絡中卻可能被編定為合法的工業用地。



「合理卻不合法」則像是許多原住民部落,族人的住宅或是部落公共建設使用數十年,卻因為土地地目為農地或山坡地,礙於法規限制,族人又難以負擔高額用地變更的成本(如須花費數十萬制定水土保持計畫等),只能長期處於違建情形。



(延伸閱讀:〈全台第一例《國土計畫法》解套的部落違建,花蓮太巴塱部落可望就地合法〉


區域計畫時期因為單筆土地用地變更相對簡單,一整片土地容易出現用地破碎化的「蛙躍式開發」,開發變成東一塊西一塊,土地利用沒有效率也造成公共資源浪費。如一般農業區中,除了有農牧用地外,可能還有零散的養殖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等。如何處理這些混亂的使用狀態就是《國土計畫法》的重點。

Q3:新的土地分區有哪些?

《區域計畫法》有11種土地分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並細分為19種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國土計畫法》則簡化為4大功能分區,分別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以及海洋資源地區。4大分區中又再細分為19種分類。




如果地主想將土地做原土地分類之外的使用,在《區域計畫法》規範裡,只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就可以申請變更,某些用地轉換的彈性相對大。例如想將農牧用地變成工廠用地,只要經發單位和農政單位同意就可以變更。



但進到《國土計畫法》,若要變更土地使用目的,須先確認這塊地是否在計畫中有開放工業使用,若有才能變更,若沒有開放,就需要先改變土地功能分區,而土地功能分區原則上地方縣市每5年檢討一次,全國每10年檢討一次。


Q4:何時上路?可能修法再延期?

國土計畫法、十問

《國土計畫法》強調計畫引導土地合理使用,但許多相關法規尚未公告,絕大多數民眾對於將來土地的權利義務變化並不清楚。圖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的說明會,民眾於場外的查詢處諮詢自家土地的國土功能分區。(攝影/林彥廷)

《國土計畫法》分為三階段。2016年《國土計畫法》公布,該法施行後2年內,第一階段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4年及6年內,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最後第三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全國統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同時並廢止《區域計畫法》。



第三階段全國國土功能分區原訂於2022年正式上路,行政院卻在2020年提出修法版本,打算取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生效時程」以及「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得隨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兩項。外界批評修法恐造成《國土計畫法》無限期延宕以及大開計畫後門。最後在抗議下,該兩項未修法成功,但將時程延後3年,2025年4月30日前必須公告全國國土功能分區,並在同年5月1日正式實施。



現在距離法定公告日期已經剩下約半年,各縣市提報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再經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通過後才能公告全國國土功能分區;但截至今年9月,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卻只有過半的13個縣市提報,明年是否能如期上路引發質疑。


Q5:對於明年將上路的國土功能分區,各政黨態度如何?

由於各界普遍認為《國土計畫法》帶來的是更多的開發限制,在預期土地利益縮減的情況下,大部分都希望維持舊制度。不分黨派,立法院共提出多達12個《國土計畫法》修法版本,大多預計改成延後2年施行,雲林、南投、桃園等縣市首長也都接連呼籲中央提出配套前,不應如期實施。除了在野陣營外,執政黨區域立委也擋不住地方民意壓力高喊要延期,20名民進黨立委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呼籲修法延期。



修法延後的聲浪愈來愈大,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9月19日的院會後記者會上表示,行政院長卓榮泰、副院長鄭麗君已多次邀集農業部與內政部召開會議討論,並了解確實有很多議題還待各方克服,包括地方政府、農民以及很多不同黨派的意見,都顯示相關政策的推行還有諸多分歧意見,因此在取得共識之前,有必要進行更多的溝通與釐清。



李慧芝也表示,因為《國土計畫法》必須要進行全國整體性的評估,目前還有9個地方縣市政府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沒有辦法進行全面性的討論。為了尊重地方政府的土地計畫以及利用,這些討論要等到全國地方政府都送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協調溝通。



《區域計畫法》農地地目變更建地的流程一般需要1至2年才能完成,但桃園市地政局今年收到申請農地變更地目的件數就高達200多件,是往年的2倍多。代表仍有不少地主預期《國土計畫法》會延後上路,希望能在舊制度廢止前趕快變更地目,在進到《國土計畫法》後仍保有轉換分區跟開發的空間。



學界對修法延後的訴求則多有批評,更有60多名學者連署,支持《國土計畫法》如期實施。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副教授戴秀雄就認為,主張延後的人都沒有提出法律條文本身有什麼問題,而是在土地分區劃設邏輯跟相關配套上爭執,是政治問題大於法治問題。倘若修法延後2年,在縣市首長仍未改選情況下,相關爭議很難有所改變。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多次公開表達,《國土計畫法》如期上路是最大目標,會保持溝通。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在接受《報導者》訪問時也多次強調,目前並沒有要修法延後的打算,也會跟還沒提交縣市國土分區的縣市「進行溝通到最後一刻」。


Q6:每5年縣市才能更改分區,土地利用管制會更沒有彈性?

雲林縣公開質疑分區劃設標準後,中央透過各種場合進行政策溝通。圖為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在國土計畫政策溝通說明會中區場上致詞。(攝影/陳曉威)

雲林縣公開質疑分區劃設標準後,中央透過各種場合進行政策溝通。圖為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在國土計畫政策溝通說明會中區場上致詞。(攝影/陳曉威)

《區域計畫法》只要主管機關同意,隨時都可以申請變更用地,單筆土地用地變更雖容易,但對於每一種土地能做跟不能做的事情卻規定得相當嚴格,土地管制規範也是全國一致。例如桃園市的農牧用地跟台東縣的農牧用地可能在水文、氣候上截然不同,卻都是用同一套規則,長期被詬病僵化不靈活。



《國土計畫法》訂有地方縣市每5年和全國每10年才能檢討更改分區的限制,時間上確實少了彈性,目的是希望謹慎訂定土地分區以及避免單筆土地被任意變更,以免土地利用破碎化。但這不代表開發限制一定比過去嚴格,主因是《國土計畫法》的精神是將土地的管理權從中央統一制定轉成地方因地制宜,某方面來說反而有更多的劃設彈性。



例如農地或工廠的土地利用行為其實跟農政、經濟部門較相關,但在《區域計畫法》裡的土地管理權責仍屬於中央或地方的地政機關,但地政機關並不熟悉農業跟工廠業務,制定法規跟管理的方式不見得符合實際需求。而《國土計畫法》的土地主管機關就不限於地政單位,中央的農業部或地方的產業發展局都可以是土地管理機關,大家可以一起訂定專屬當地產業的土地管制規則。


《國土計畫法》雖也有由中央制訂的「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容許使用情形表」(俗稱圈叉表),規範什麼分區能做哪類土地使用,但屬於原則規範。依照《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4項,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能「因地制宜」,自己可另訂管制規則但要經中央核定,也就是除了中央劃設的19項分區外,還能另外自訂小分區。

簡單來說,土地管理的權利從過去地政單位手中被釋放出來給各個機關,但關鍵問題是,相關單位是否認知到這件事情,又有無意願出面承接「新業務」,還是再把球丟回給地政單位?



新法實施前,各機關只停留在檯面上「要劃成什麼區」的爭執,而不是討論更核心的「誰要處理劃成某某分區後的土地利用問題」。


Q7:為什麼雲林要抗議屏東的農地劃設標準?

現行《區域計畫法》的農業分區分為特定農業區(特農)和一般農業區(一般農),分別代表優良和次優良的農地;《國土計畫法》的農業分區分為農業發展地區第1~第5類,其中,第1類(農1)是優良農地,第2類(農2)則是次優良的農地,第3類(農3)是山坡地農地,第4類(農4)是農村型鄉村區、原住民部落,第5類(農5)則是都市計畫區內農地。



現行編定的特農跟一般農農地上,土地利用已有與現況存在落差的情形,如土地已開發過度不適合發展農業卻仍被留在特農區,《國土計畫法》剛好是一個重新調查、劃設適當分區的機會,仍可將農1、農2跟現有特農、一般農的面積跟範圍做對照,前後兩者的面積與範圍之間不應存在過大的落差。以雲林縣為例,雲林現有農地面積約8.8萬公頃為全台第二,其中特農為5.5萬公頃,一般農為2.9萬公頃,其餘為都市計畫區中的農業區0.45萬公頃;在國土分區草案中,農1則為6.08萬公頃,農2為2.6萬公頃。



在各縣市國土計畫分區草案中,特農、一般農和農1、農2比例變化最大的便是同為農業大縣的屏東縣。屏東縣的特農面積為1.1萬公頃,一般農面積為5.4萬公頃,從圖資可發現,相較於原本一般農面積約為特農的5倍,在國土分區草案中,屏東縣把多數特農「下修」成農2,僅劃設5,777公頃農1;農2則「上調」到6.17萬公頃,農2變成農1面積的10倍左右。


屏東除了最優良農地面積縮水外,範圍上也有巨幅挪移。進一步套疊公有地或私有地的地籍圖就可以發現,屏東縣農1與農2的劃設邏輯跟土地所有權高度相關:公有地劃農1,私有地劃農2。其中,農1有將近9成是一般被視為公有的台糖土地,而農2則有9成是屬於私有土地。

由於地方政府認為,農1的使用限制會大於農2,所以屏東縣的做法開始引發其他縣市高喊不公平。雲林縣縣長張麗善今年6月開始多次公開質疑,各縣市農地劃設標準不一,更表明雲林也要比照屏東的標準劃設。雲林縣開出第一槍後,桃園市、苗栗縣、南投縣等縣市也打算跟進,讓國土分區劃設充滿變數。



(延伸閱讀:〈沒有「犧牲補貼」不劃農地?國土計畫下,良田面積反成縣市「錢鬥戰場」〉



倘若雲林比照屏東「私有地劃農2、公有地才劃農1」的畫法,《報導者》試算,雲林縣的農1會從約6萬公頃減少到只剩下1萬多公頃,而農2則會從2萬多公頃大幅增加到7萬公頃以上。若各縣市都比照相同標準,最優良農地的農1恐怕所剩無幾,台灣的農業發展跟糧食安全將畫上一個大問號。


Q8:農1、農2究竟有何差別?中央與地方如何拉扯?

國土計畫法、十問

最優良的農1屬於最重要的農地資源,卻在這波分區劃設爭議中,成為地方縣市和中央拉扯的籌碼之一。圖為雲林縣的農地。(攝影/林彥廷)

農業部估計,台灣的農地應該要維持74~81萬公頃的面積,才能維持糧食自給率。因此若任意減少農地面積,甚至是最適合耕作的優良農地,恐會對未來糧食安全及氣候變遷適應上產生巨大風險。因此,對於屏東大量把優良農地「降階」成農2的劃法,內政部跟農業部持反對立場,私底下曾「道德勸說」時任屏東縣縣長潘孟安,但未見成效,且因分區劃設是地方權限,內政部最後還是通過屏東縣的國土計畫,希望將戰場延後至第三階段再來調整,也就是現在各縣市繳交土地分區後由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來決定。



屏東堅持要多劃農2之後,內政部國土署在土地分區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圈叉表)中,調整農1和農2的部分。現在的版本中,只有要在農地上蓋飛行場、殯葬設施這些少部分非農業使用的措施,是農1明確禁止而農2屬於應經申請使用;其餘大部分農業相關設施的容許使用情形,農1、農2幾乎沒有顯著差異。如果要變更土地分區,不管是農1、農2,依法也都要每5年地方縣市政府通盤檢討後才能變更。



內政部希望藉此能降低各縣市劃設農1的疑慮,讓爭議愈小愈好,但沒想到地方劃設邏輯反而變成「既然農1、農2都差不多,那就劃農2」。此外,圈叉表畢竟還只是草案尚未確定,且因為陸續修改多次,已不受到地方官員跟民眾的信任。在普遍相信圈叉表隨時都會異動的狀況下,對地方政府來說,盡可能先「卡位」畫進農2還是比較務實的做法。



除了土地使用管制外,農1、農2在農業部的農政資源上也可能會有差異。在雲林縣高喊劃設標準不公平後,內政部和農業部的次長、司長多次下鄉到各縣市開說明會,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也表示會在9月底前公布相關辦法,原則上會讓農1拿到最多的資源。



但農1可以得到多少農政資源?資源會大到縣市政府甘願把農2劃回農1嗎?補助措施公布之後,對已經繳交分區的縣市來說又是另一種不公平嗎?



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中央應該先公布不同分區農地補助多少資源,地方縣市才能劃設分區嗎?劃設農地分區是要看土地種植農作物的客觀條件還是看資源補助?



中央和地方對此也持完全相反見解,農業部認為農地不應該待價而沽,不應該讓縣市政府依據補助資源多寡才來決定分區如何劃設;但地方普遍認為農業部遲遲拖著不公告,反而才讓農民無所適從。等農業部公告土地分區的農政資源差異後,可想見在各縣市又將出現一波分區劃設的爭論。


Q9:山坡地保育區劃進農3就能務農?

在現行《區域計畫法》的分區中,山坡地保育區約為66萬餘公頃,占國土陸域面積約六分之一。山坡地保育區雖然有「保育」兩個字,但並不代表該分區中全都是禁止農業使用,因為分區下仍須細分地目是屬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礦業用地或其他地目。不同用地會有不同的法規去做管理,例如林業用地就由《森林法》管理,不會做為農業使用。



《國土計畫法》的分區中並沒有山坡地這樣的分類。若觀察各縣市國土分區草案山坡地保育區轉換為哪些分區,可發現最大宗是農業發展區第3類(農3),約占5~9成多的比例,其餘依序則為國土保育地區第2類(國保2)、第1類(國保1)跟其他分區。



不管山坡地保育區最後劃入農3、國保2或其他分區,原本既有的法規仍可進行管制,但在轉換過程中仍有「真空期」的疑慮。例如在《區域計畫法》廢止後就沒有「林業用地」,《森林法》等法規勢必要修法才能銜接上《國土計畫法》的管制,像這樣的調整涉及相當多部會,但許多法規至今仍尚未完成修法。


Q10:土地被劃進國土保育地區,農民的農業使用權益會受損?

國土計畫法、十問

苗栗縣鯉魚潭集水區被劃進國保1,卻引發當地農民抗爭,但關鍵在於地方政府必須願意主動承擔劃設及管理責任,才能在產業與保育中找到因地制宜的平衡。(攝影/林彥廷)

苗栗縣大湖鄉、卓蘭鄉因為位於鯉魚潭集水區,是環境部公告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而被劃進國土保育地區第1類。但當地有很多存在多年的休閒農業園區,此舉引發當地農民抗議甚至為此組成苗栗縣農民權益促進會,擔憂國保區會影響農業使用,要求改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


《國土計畫法》的精神是用「計畫引導」,邏輯是先有上位的計畫,並引導土地導向計畫希望的使用方向。但土地上可能早已經有不符合計畫方向的設施或使用情形,若本就是違法使用,那仍屬於違法,由相關法規進行裁處;若本來屬於合法使用,則有兩種狀況,一是使用情形雖不符計畫方向,但影響輕微,相關設施跟使用可以維持合法使用,但除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此規範等同是希望不符規範的使用能慢慢退場;二是若使用情形嚴重不符合計畫方向,則可依照《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限期變更使用或遷移,不過,政府也必須依法補償地主。

苗栗縣政府府雖開過說明會,但除了多次強調「不會影響既有權利」外,並無法對其他具體規範提出說明,因為許多相關法規仍是草案或子法尚未公告。說明會愈開反而農民疑慮愈多,並認為國土署圈叉表內的農地使用容許項目,前後出現好多個版本,一改再改,也沒有看到更多具體的法規規定,仍擔憂現有權益受損。

既然既有農業使用情形不會受到影響,那如果還是想在國保地發展新的農業使用可以嗎?其實是有機會,彈性還是回到地方主管機關要主動提出規劃跟訂定管制,只要再經過中央同意就能使用。



土地專業出身的花蓮縣文化局局長吳勁毅就舉例,若因為位於水源保護區的關係被畫在國土保育地區內,國保地雖非以農業使用為前提的農業發展地區,但不代表就不能有農業生產。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新增「國土保育地區山地農業區」,要跟所有相關的主管機關協商,討論是否禁用農藥以免影響水質、山坡地整地如何不影響環境等,最後訂定出只有該地適用的相關法規,例如「某縣國土保育地區山地農業使用條例」,之後該地的相關產業就按照規定走。

建商冷卻 桃園中壢開發區土地標脫4成 溢價率3.52%2024/09/26發佈

2024/09/25 14:00文/記者朱語蕎


  

此次標售中壢運動公園就上次未標脫土地再次釋出,共4標5筆土地,本次標脫1標1筆土地。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此次標售中壢運動公園就上次未標脫土地再次釋出,共4標5筆土地,本次標脫1標1筆土地。資料照。(記者李容萍攝)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24日辦理機場捷運A21站、中壢運動公園及中原營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標售作業,合計40標47筆土地,面積共約5.94公頃,吸引24封標單競標,共計標出17標、22筆土地,標售金額82億7,963萬餘元,標脫率42.50%,整體溢價率3.52%。

地政局表示,此次開標結果,中原營區釋出2筆商業區土地全數標脫,標售金額合計9億2,068萬餘元,其中普忠段22地號土地標售金額7億6,979萬餘元,標脫單價每坪約101.1萬元及溢價率10.44%均為本次最高。

而A21站區段徵收開發區共釋出34標、40筆土地,最終標脫14標、19筆土地,標售金額合計72億9,000萬餘元,平均標脫單價約79.8萬元,標脫率41.18%,溢價率2.93%。

其中老街溪西側地區最獲投標人青睞,釋出6筆住宅區土地脫標5筆,標脫單價以環北段255地號土地每坪約93.7萬元最高,單標總額則以環北段240地號土地16億8,902萬餘元為最高。中壢運動公園就上次未標脫土地再次釋出,共4標5筆土地,本次標脫1標1筆土地。

地政局局長蔡金鐘表示,本次標售受近期中央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影響,整體市場觀望氣氛濃厚,投標情況較去年和緩,然本次釋出土地接近中壢市區,周邊生活機能完善,其中A21站區受惠於機場捷運大眾運輸及老街溪整治有成、中原營區則因中原文創園區營運及鐵路地下化中原車站即將到位,頗具相當區域環境優勢,部分條件較佳之土地仍獲投標人關注。蔡金鐘指出,因市府辦理土地開發案均為自償性開發,本次標售所得價款將優先償還開發作業成本

衝刺玻璃基板商機,群翊規劃建楊梅新廠2024/09/26發佈

MoneyDJ理財網


發布於 09月20日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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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DJ新聞 2024-09-20 10:18:04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設備廠群翊(6664)昨(19)日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12.5億元,每張面額10萬元,發行期間3年,並斥資約6億多元取得位於桃園市楊梅土地。群翊表示,此主要因應半導體客戶對於廠房的高規格需求,新廠建置將延續公司積極推行的ESG概念,主要鎖定擴充先進封裝、玻璃基板相關產品線,可支應中長期產能需求。



群翊因應未來市場產品需求,因現有廠房之樓面承載重量負荷及高階產品環境潔淨度不足,擬向關係人購置土地用以新建廠房供未來產品生產營運使用,取得土地不動產案,坐落於桃園市楊梅區上田段688-23等8筆地號土地,土地面積9,355.08平方公尺(2,829.9117坪),每坪單價約21萬2,812元,交易總金額6億223萬8,848元。



群翊表示,半導體客戶對無塵室等級越來越嚴格,除了潔淨度外,封裝技術的升級,也會牽動設備規格變化,舊有廠區環境已不符需求。因此,公司提前動作、購置適合的場地,後續將興建第二座新廠,擴充先進封裝、玻璃基板相關產能,目前尚未有明確時間表,將穩步進行規劃。



群翊在玻璃基板領域鎖定塗佈、乾燥、壓膜…等製程設備。群翊透露,除已有為相當數量設備供貨給美系指標客戶使用中外,包括面板大廠、台系、陸資、韓日系客戶詢問度也很高,甚至連客戶的終端客戶也直接上門洽詢,且目前有數案配合客戶研發中新製程設備,進行合作開發與測試驗證。

土地傳承三樣態 稅事有別2024/09/26發佈

土地傳承三樣態 稅事有別




民眾若想將辛苦大半輩子的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記得要提前規劃才能節稅。示意圖。 圖/士林分署提供

民眾若想將辛苦大半輩子的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記得要提前規劃才能節稅。示意圖。 圖/士林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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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0:38:2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若想將辛苦大半輩子的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記得要提前規劃才能節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建議,以土地為例,透過買賣、贈與、繼承等三種方式傳承,可能會遇到土增稅、贈與稅、遺產稅等稅務問題,應按財產狀況來仔細評估。



 



原則上,除非財產很多、未來遺產稅負擔很重,否則遺產總額有上千萬元免稅額,且兒女繼承後再將土地賣掉,土地原地價可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增稅就能大幅降低。



 



國稅局解釋,要將土地移轉給子女有三種方式,首先,透過買賣應繳「土增稅」,又分成自住用地10%、一般用地20%至40%;第二種,透過贈與,除了土增稅外,還要繳贈與稅,贈與人可把握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免稅額244萬元,超過後依級距適用10%、15%、20%稅率;第三種,繼承則須繳遺產稅,但每人有1,333萬元免稅額。



 



舉例來說,老馮有一筆土地、一棟房屋,今年2月14日把土地、房屋先贈與兒子,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與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應繳多少稅?



 



國稅局分析,贈與總額580萬元, 扣除當年度免稅額244萬、扣除額105萬,贈與淨額為231萬元,再以稅率10%計算,贈與稅為23.1萬元;另還須負擔土增稅。



 



若老馮當年度不幸離世,遺產總額630萬元(含房地580萬元、銀行存款50萬元) ,可扣除免稅額1,333萬元,另外還有配偶及直系卑親屬扣除額及喪葬費,共可扣除803萬元,遺產淨額為0元,不須納遺產稅,也不用繳納土增稅。



 



國稅局建議,納稅人可考慮財產多寡及移轉時的租稅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達省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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