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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桃竹苗大矽谷計畫 桃市府完成專案通檢12月下鄉說明2024/12/12發佈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2024年11月24日


 



因應桃園城市快速發展,都市發展局於113年中啟動桃園市國土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針對桃竹苗大矽谷等中央旗艦計畫,系統性的檢討全市產業儲備用地區位,分別對交通運輸系統與產業發展的關係,以及就業人口移入後衍生性土地空間需求,如公共設施、住商、社福和休閒運動等,一併納入未來發展地區開發種類,同時讓原來零散的未來發展地區集中,形成發展廊帶,提出全桃園有序土地利用藍圖,12月開始將至桃園各區辦理說明會。



都發局先說明,各縣市國土計畫已於110年公告實施,其所載的未來發展地區區位、總量、類型已實際生效,待國土計畫制度施行,將同時與國土功能分區圖實質發揮以計畫引導開發功能,代表未來開發建設,倘不屬於各縣市國土計畫未來發展地區範圍,將不得開發,只能待5年後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重新調整。


因應桃竹苗大矽谷計畫,桃市府發局完成專案通檢,12月到13行政區辦理說明會。

因應桃竹苗大矽谷計畫,桃市府發局完成專案通檢,12月到13行政區辦理說明會。

都發局為補足110年桃園市國土計畫版本不足及未竟合理之處,同時也因應中央112年提出的桃竹苗大矽谷、龍科擴等旗艦產業發展政策,率全國之先辦理國土專案通檢,重新檢視原本劃設的範圍和當前整體城市發展的競合之處,市府內跨機關密集開會,檢討各級產業有序發展之用地需求,納入桃園市近5年城市重大建設區位,以地區計畫方式呈現,例如配合五橫五縱交通計畫規劃的土地轉型與利用,舊工業區轉型,降低114年國土計畫法上路後,立刻面對須待5年後的縣市通檢才能開發的窘境。



目前已初步完成通檢報告,將於12月陸續到13行政區辦理13場說明會,廣納民意。預計114年1月將全案成果及公聽會意見彙整後,提付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進行審議,審竣後將最新成果連同國土功能分區圖報送內政部審議,以求明年國土制度上路時,落實計畫空間有序利用,兼顧桃園在地發展、並達到國土計畫指導與功能分區圖一致。

買地養6年爽賺650萬「免房地合一稅」!國稅局發現「地主太粗心」慘遭補稅2024/12/12發佈
好房網

2024-11-23 10:06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有沒有被課徵房地合一稅,稅金差很多。房地合一稅是在105年1月1日起施行,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的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的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就有案件認知錯誤,以為是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為基準,買土地放了6年,賣掉時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而被國稅局查獲,必須連補帶罰。

 

房地合一稅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有土地賣家搞錯,慘遭連補帶罰。示意圖/取自新北市政府

新北國際AI+智慧園區預計今年底可陸續將土地點交給地主。李若田店長表示,預期未來三年,林口的人口將增加約2萬人,更增添購屋需求及房市熱。圖(新北國際AI+智慧園區模擬圖)/新北市政府提供<br/>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出案例,甲公司在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110年9月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所得額為650萬元。

 

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因此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了補徵稅額之外,並遭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出售列管期間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國稅局將追繳遺產稅2024/12/12發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政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係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但如繼承的持分農業用地,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規定,得僅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依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亦可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7月15日過世,遺留有1筆A地號土地(持分全),繼承人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乙君及丙君2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A地號土地於112年5月5日申經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乙君及丙君取得A1及A2地號土地,嗣繼承人乙君於112年7月2日出售分割後A1地號土地,丙君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前述財政部92年令釋規定,該局僅就乙君承受自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注意原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自繼承人承受日起5年內應持有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2024/12/12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業於房地互易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載含稅銷售價格(下稱互易發票金額)計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高於可選配價值而給付差額價金,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加計給付價金認定;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低於可選配價值而收取差額價金,該差額價金核屬出售參與合建之部分土地,於房地交換時,應報繳房地合一稅,嗣出售分回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計算,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取得成本扣除所收取價金部分之金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05年12月間以700萬元買賣取得A地,嗣以A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分回B房地(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甲君於111年1月間以2,400萬元出售B房地時,誤以A地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為1,450萬元,經該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並以甲君於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認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150萬元〔(申報成本1,450萬元-核定成本700萬元)x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嗣出售分回之房地,應特別注意房地合一稅取得成本的計算規定,以免誤列報成本,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民眾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2024/12/12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全數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5,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係在108年,相關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有出售土地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農業區土地出租他人供屠宰場使用,無繼續徵收田賦之適用。2024/12/12發佈
更新日期:113-11-14&lt;br /&gt;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lt;p&gt;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持有一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出租予他人作屠宰場使用,是否可續課徵田賦?&lt;/p&gt; &lt;p&gt;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自行從事農業生產,而將土地出租與他人設置屠宰場使用,雖屠宰場列為農業產銷之必要設施,惟因其係從事畜禽之屠宰、解體與分裝之次級加工行業,且具有營利性質,已非屬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應無徵收田賦之適用。&amp;nbsp;&lt;/p&gt; &lt;p&gt;該局進一步指出,如該屠宰場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農業區,並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自當年度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lt;/p&gt; &lt;p&gt;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lt;/p&gt; &lt;p&gt;服務電話&lt;/p&gt; &lt;p&gt;總局:3326181轉2362-2368&lt;/p&gt; &lt;p&gt;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amp;nbsp;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lt;/p&gt; &lt;p&gt;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lt;/p&gt;
農業區土地出租他人供屠宰場使用,無繼續徵收田賦之適用。2024/12/12發佈
更新日期:113-11-14<br />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p>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持有一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出租予他人作屠宰場使用,是否可續課徵田賦?</p> <p>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自行從事農業生產,而將土地出租與他人設置屠宰場使用,雖屠宰場列為農業產銷之必要設施,惟因其係從事畜禽之屠宰、解體與分裝之次級加工行業,且具有營利性質,已非屬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應無徵收田賦之適用。&nbsp;</p> <p>該局進一步指出,如該屠宰場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農業區,並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自當年度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p> <p>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p> <p>服務電話</p> <p>總局:3326181轉2362-2368</p> <p>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nbsp;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p> <p>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p>
農業區土地出租他人供屠宰場使用,無繼續徵收田賦之適用。2024/12/12發佈
更新日期:113-11-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持有一塊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出租予他人作屠宰場使用,是否可續課徵田賦?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若未自行從事農業生產,而將土地出租與他人設置屠宰場使用,雖屠宰場列為農業產銷之必要設施,惟因其係從事畜禽之屠宰、解體與分裝之次級加工行業,且具有營利性質,已非屬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應無徵收田賦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該屠宰場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於農業區,並依法領有「屠宰場登記證」,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自當年度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服務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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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科工區 22筆土地採標售2024/12/12發佈
CDNS V

2024年11月14日

 


七股科技工業區是溪北地區最大的工業區開發案。 (經發局提供)

七股科技工業區是溪北地區最大的工業區開發案。 (經發局提供)

位於台南沿海的七股科技工業區,不僅是溪北地區最大的工業區開發案,也因鄰近南科園區、台南科工區,定位為南科中下游支援工業區。因應產業用地需求,市府經發局啟動第三次土地出售作業,將釋出二十二筆土地,總面積十點零九公頃,為回歸市場機制,採標售方式,出售時間自即日起到十一月二十九日。



歷經十多年努力,七股科工區開發是許多沿海民眾引頸期盼,不僅可為地方帶來就業機會,也能創造百餘億元的年產值。經發局指出,七股科工區開發定位以南科中下游支援工業區,和地方特色產業加值為主,基地開發總面積為一百四十一點一五公頃,其中供廠商建廠的產業用地為八十四點八公頃,第一次公告出售土地十二點六一公頃,平均售價每坪六萬五千元,第二次土地公告出售二十三點一四公頃,平均售價每坪約六萬五千元。



 



35家廠商已進駐 年產值170億


七股科工區從今年一月首次公告出售,深獲廠商青睞,二次出售超過三十五公頃土地,目前有三十五家廠商進駐,申購總面積達三十五點七五公頃,投資總額達一百一十點五一億元,預計創造二千個以上就業機會、一百七十億元的年產值。



前二次的土地出售案吸引廠商關注,第三次的出售作業已在日前啟動,礙於以往申購情況,顯示產業用地需求相當高,經發局表示,以往採取平價售購土地,難以反映真正土地價值,第三次對產業園區的土地,以標售方式進行處分,釋出標售土地二十二筆,每筆一千坪至二千七百坪,面積共十點零九公頃。



 



開發進度超前 招商成績斐然


經發局進一步說明,七股科工區開發計畫工程進度已達百分之三十四點零五,較原定進度超前百分之八點二五。另在招商部分,已有百分之四十七點七九坵塊成功售出,土地總收入達六十九點八七億元。



鄰近台十七線及台六十一線的七股科技工業區,距南科車程約二十五分鐘、台南科技工業區約十分鐘,計劃將有「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電腦、光學製品及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等進駐。


七股科技工業區釋出10.09公頃,回歸市場機制,採標售方式。 (經發局提供)

七股科技工業區釋出10.09公頃,回歸市場機制,採標售方式。 (經發局提供)
兩階段式開標 限期建廠營運


第三次標售採兩階段式開標,符合資格標的投標人再進入價格標審查,欲標購土地的投標人將相關資料送至經發局公告的中華郵政信箱並以掛號郵戳為憑。為企業即時用地需求及未來整體布局,七股科工區基地開發,採附條件買賣,要求進駐廠商在期限內完成建廠營運,才能取得產權,並配合中央政策,避免廠商搶購囤地及炒作土地,有相關申購問題可洽詢經發局工業區科,諮詢專線0六六三五一六五八,園區內設有招商辦公室,提供專人帶看服務解說。



第三次土地出售作業即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可至下載專區下載相關申請文件。經發局強調,第三次公告出售,後續亦會將根據市場行情調整。



(記者盧萍珊)

戶籍供他人寄居,當心影響土增稅重購退稅2024/12/12發佈
更新日期:113-11-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林先生去年重購明星學區之房產,並向稅捐單位申請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近期因朋友小孩就學需要,同意將戶籍提供朋友小孩寄居,惟卻接獲稅捐單位通知須確認是否有出租行為,致電詢問是否會被補徵原退還稅款?



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額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形成空戶、營業、出租(含公益出租人及包租代管)等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列管期間若重購地上建物查獲供三親等以外之他人設立戶籍,財稅局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前來說明有無租賃行為,若有租賃行為或經通知均不予理會,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核定退還之稅款,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08-733808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東港(08-8354780)、恆春(08-8895255)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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