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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知識:鋼結構廠房的特點和組成2024/09/05發佈

鋼結構知識:鋼結構廠房的特點和組成




發佈: 2023/03/06 點閱: 240

鋼結構廠房是指採用鋼板和熱扎、冷彎或焊接型材通過連接件連接而成的能承受和傳遞荷載的國際流行的門式鋼架輕鋼結構體系形式。



門式剛架鋼結構廠房在國內技術成熟,用戶普遍接受,成為目前國內發展速度最快的一種鋼結構形式。門式鋼架鋼結構廠房可以做成大跨度,大空間,便於內部靈活佈置和使用。(鋼結構廠房採用門式鋼架體系其單跨度甚至可達到80米。多跨可達到180米甚至跨度更大。)鋼結構廠房主要是用在不承受大載荷的承重建築。採用輕型H型鋼(焊接或軋制;變截面或等截面)做成門形鋼架支承,C型、Z型冷彎薄壁型鋼作檁條和牆梁,壓型鋼板或輕質夾芯板作屋面、牆面圍護結構,採用高強螺栓、普通螺栓及自攻螺絲等連接件和密封材料組裝起來的門式鋼架鋼結構體系。鋼結構廠房在全球範圍內,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和地區鋼結構建築工程領域中得到更合理、廣泛的應用。鋼結構廠房可廣泛應用於工業廠房,淨化車間,倉儲庫房,超市,會館展廳。



鋼結構廠房具有以下特點:



【1】鋼結構廠房自重輕,鋼結構自重僅是磚混結構的五分之一。鋼結構廠房強度大,跨度大,空間大。



【2】鋼結構廠房的抗震性好、抗衝擊性好。鋼結構廠房整體剛性好、變形能力強。



【3】鋼結構廠房防火性高,防腐蝕性高,密封性高。



【4】鋼結構廠房投資低,鋼結構廠房拆遷方便,可多次回收利用,環保性好,結構壽命使用長。



【5】鋼結構廠房製造的工業化程度較高,可以快速標準流水線安裝。



【6】鋼結構佔用面積小,使用面積大,比傳統混凝土結構建築增加使用面積4%-8%,增加了經濟效益。



【7】鋼結構廠房在使用過程當中易於改造,如加固,接高,隔斷等內部分割,調整比較容易,靈活方便。



鋼結構廠房結構主要分五部分:



【1】基礎預埋件,(能穩定鋼結構廠房結構)



【2】柱子,採用H型鋼,工字鋼,圓管或者C型鋼(兩根C型鋼對接)



【3】梁,採用C型鋼和H型鋼。



【4】檁條,通常採用C型鋼,槽鋼。



【5】牆屋面採用彩鋼壓型板,一種是彩鋼單片瓦(彩鋼瓦)。一種是彩鋼夾心複合板。兩層瓦中間擱著泡沫,岩棉,玻璃絲棉,聚氨酯等起到防火阻燃,密封,隔音的效果。

單層廠房的特點?2024/09/05發佈

單層廠房的特點?




發佈: 2023/03/06 點閱: 258

1.廠房內可採用水平運輸設備,因此,結構設計時必須考慮動力荷載的影響。



2.可充分利用地基的承載力佈置大型設備基礎,生產重型產品。



3.可利用屋蓋進行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在不採用人工照明和機械通風的情況下,也可以佈置較大跨度和多跨度的大面積廠房。



4.擴建和改建方便,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



5.結構便於定型設計,使構配件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可提高構配件生產工業化和現場施工機械化的程度,縮短設計和施工時間。

工廠設立許可以及核准登記附加辦法?2024/09/05發佈

丁種建築用地 設立工廠之相關法規



第 11-1 條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完成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依經濟部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核准時所附加之附款為使用」之負擔。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完成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之工廠,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依本府(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及核准時所附加之附款為使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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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



第 31-1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之公共設施無法與區外隔離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或列管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得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除位屬山坡地範圍者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下列事項後予以准駁:



一、符合第三十條之一至第三十條之三規定。

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所定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審查後,各單位意見有爭議部分。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六、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

七、不妨礙周邊自然景觀。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第 31-2 條



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產業人無法依前項規定,於區內規劃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得敘明理由,以區外之毗連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配置適當隔離綠帶,併同納入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第一項特定地區外經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輔導進駐核准文件及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審查。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者,就第一項特定地區外之土地,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

特定工廠登記 消防安全解說2024/09/05發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案件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說明(含廠區外部消防水源)

一、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場所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相關作業如下:

(一)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附相關文件分別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如附件1之1)及竣工查驗作業(如附件1之2)。

2.申請人檢具當年度檢修合格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如附件2)且6個月內經本局檢查合格者,向本局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如附件2)提出申請,本局通知轄區大隊前往檢查,經檢查符合規定者,據以核發證明文件。

四、有關廠區外部消防水源審查、查驗作業如下:

(一) 於申請工廠改善計畫時,須檢附桃園市政府「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應檢附文件(如附件3)。

(二) 於申請外部水源合格證明時,應檢具上述特定工廠登記-外部消防水源申請書(如附件3)提出申請,本局逕予派員檢查,經檢查符合規定者,據以函發合格文件。
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2024/09/05發佈

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五、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避難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所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一、連結送水管。



二、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排煙設備 (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四、緊急電源插座。



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各類消防安檢制度(防火管理、檢修申報、防焰制度、容留人數等)資訊 問與答?2024/09/05發佈

各類消防安檢制度(防火管理、檢修申報、防焰制度、容留人數等)資訊 問與答?




發佈: 2023/04/04 點閱: 204

防火管理制度Q&A



Q: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場所為何?



A: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Q:何謂「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應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九款指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供公眾使用場所」



A:如相關檔案。



Q: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下之公司,是否需實施「防火管理」制度?



A: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本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第8點所述;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需實施「防火管理」制度,故雖然面積達到500平方公尺,惟員工人數未達30人上時則不需實施該項制度。


哪些場所必須做消防安全檢修申報?2024/09/05發佈

場所需消防檢修申報標準如下



1.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2.而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3.實務上,消防機關會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及檢查,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一定營業面積,就會被要求辦理檢修申報。



何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



內政部64.8.20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訂定

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200m²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²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



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



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



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m²或設於2層至5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m²或設於6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²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²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m²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²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m²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



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



二十、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²以上之屠宰場。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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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



特定工廠登記 消防安全解說



工廠登記消防流程



廠房消防系統工程有哪一些項目?

哪些場所必須做消防安全檢修申報?2024/09/05發佈

場所需消防檢修申報標準如下



1.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依第6條第1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2.而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指之場所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規定之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3.實務上,消防機關會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及檢查,針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一定營業面積,就會被要求辦理檢修申報。



何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



內政部64.8.20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訂定

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四、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遊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撃館、總樓地板面積200m²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五、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寄宿舍。



六、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²以上之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



八、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九、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場)。



十、寺廟、教堂(會)、宗祠(祠堂)。



十一、電影(電視)攝影廠(棚)。



十二、醫院、療養院、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m²或設於2層至5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m²或設於6層以上之樓層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十三、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證券交易場所。



十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農漁會營業所。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²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十六、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²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十七、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m²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²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7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m²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²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十八、車站、航空站、加油(氣)站。



十九、殯儀館、納骨堂(塔)。



二十、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²以上之屠宰場。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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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設置法規為何?2024/09/05發佈

食品工廠設置法規為何?




發佈: 2023/04/04 點閱: 1632

食品工廠應注意的法規有:



1.工廠管理輔導法



2.土地分區使用



3.食品衛生管理規範準則



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5.環保法規



6.消防法規



7.建築法規等。



工廠的定義為何?



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而食品工廠的面積就是50平方公尺(約15坪)或電力達2.25千瓦者,從事生產製造者即可登記設立工廠。



設立工廠需評估什麼?



1.產線產能需求坪數、決定工廠大小面積



2.土地地目是否符合、可允許設立工廠之地目、必須要為乙種工業區、都市計畫外(丁種建築用地)等…



3.建物使用執照用途必須要是(廠房、工業用、作業廠房等等…)、使可辦理工廠登記



食品工廠應注意什麼?



食品工廠最不同的還有需要符合衛福部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食品工廠須符合食品設廠標準「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另外就是需要符合GHP法規需要將包括:場所、設施、品質管制與人員管理等,製作九大程序書:例如從業人員需要如廁後應洗手應穿著整體之工作衣帽/鞋,應有定期健康檢查(A型肝炎、傷寒與肺結核等)這些均要做好程序與表單記錄。



109年1月份開始工廠輔導法第28條特定工廠法規增訂修正法規開始實施,許多小型的食品工廠開始準備設廠,但這些食品工廠在設立時完全不了解,透過此篇文章簡單的說明,讓這些業者有些了解,民間有很多業者說只要花錢就可以辦過,如果你多了解法規,就會少花一些冤枉錢,多一些評估作業,讓食品工廠登記運作可以更順利通過。

特定工廠相關法規 問與答2024/09/05發佈

納管資格以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程序



Q:申請納管的時間及地點為何?



A: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權責分工,應向地方政府工業單位提出納管申請。納管申請日期為109年3月20日至111年3月19日止。



Q:倉庫、汽車修理業能否辦理納管?



A:不行,兩者皆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範疇,不能辦理納管。



Q:我收到縣市政府宣導未登記工廠納管的公文,是否代表我有納管的資格?



A:不一定,一般來說,縣市政府並不知道您的工廠是否符合納管資格,只知道該地址有疑似未登記工廠營運。因此,仍必須由業者自己確認清楚是否符合納管資格才可辦理納管。



Q:工廠的土地所有權人與負責人不同,要如何申請納管或特定工廠登記?



A:應由工廠負責人或隸屬事業主體的負責人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填妥申請表單及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Q:租用土地上共2棟廠房,其中1棟有臨時工廠登記,另1棟可否一起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經所有權人同意,有臨時工廠登記且為低污染事業,得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另1棟如屬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可以依據新法申請納管並完成改善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2棟共同申請納管並完成改善後,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原以行號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是否可以改成公司重新申請特登?面積於臨登時也都定了,是否新增的廠地還要重新申請?



A:(1)    依第28條之6之規定,臨登工廠須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得變更隸屬主體。



    (2)    若重新申請納管則無工廠隸屬主體的限制,得於納管前變更,但新增廠地須為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  已作為工廠用地使用。



Q:工輔法實施後,業者啟動申請需配合消防、水保、建築法規等完成改善,所需費用甚鉅,如果國土計畫法於111年5月上路後,工廠被劃入農業發展區,是否會被拆除?



A:依工輔法第28條之8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以排除國土計畫法第38條有關不符合使用分區之處罰。因此,取得特定工廠後,即使被劃入農業發展區,廠房亦不會被拆除,但保護期間為129年3月19日止,業者需於這段期間內完成土地合法,才能永續經營。



Q:政府是否可以協助業者補辦特定工廠登記時提供低利貸款進行環境保護、消防相關設施規劃改善?



A:為協助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合法化所需融資貸款,經濟部已於109年12月27日公告「經濟部協助特定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業者若有貸款需求可洽相關公股銀行辦理。



Q:低污染事業的定義及範圍?



A:經濟部已於109年3月20日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採取環保署提議的(51+2)項負面列舉行業認定。



Q:請問要在何處查詢農產業群聚地區資訊?



A:請至經濟部中辦架設的網站查詢:https://nalrcs.cto.moea.gov.tw



Q:為何農產業群聚地區查詢平台經常無法查詢。



A:因圖資界接內政部地政司圖資平台,若內政部機房維護,農產業群聚查詢自然無法使用。



Q: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工廠能否納管?



A:(1)    非屬低污染臨登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不得換證。



    (2)    依據110年2月5日公告修正內容,雖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有下列情形可以納管:



      1.  從事農業相關行業別或製程,需經主管機關審認。



      2.  位於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工業區或一公頃以上由建築用地為主所形成之聚落範圍內。



      3.  位於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工業區、一公頃以上由建築用地為主所形成之聚落或農產業群聚地區等邊緣之土地。



     (3)    經濟部於110年10月28日再次通函地方政府關於位於該地區行業別認定方式,增加個案審認裁量空間。



     (4)    考量地方政府作業尚需時間,且納管期限將截止,為確保業者納管權利,請業者於納管期限內先提出申請。



Q:請問要何處查詢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1到27項?



A:前27項對應內政公告之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請至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

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



Q:申請納管後,若建物未留設1.5米隔離設施或綠帶是否要重建?



A:申請納管並完成環保、消防及水土保持等改善事項後,即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這個階段還不需要拆廠房。



Q: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的級距?



A:廠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2萬元,以上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加5,000元,最多10萬元(超過1,800平方公尺)。



Q:(1)    未登記工廠提出納管申請,即需繳交納管輔導金,倘遭駁回,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全數被沒收。



    (2)    建請以業者所提納管申請書先行受理,增加業者納管的意願。



A:(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明文規定,申請納管者應繳交納管輔導金;納管申請經主管機關駁回者,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2)    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7次會議決議略以,為提升納管進度,地方政府得以業者所提納管申請書先行受理,確保其納管資格,文件不齊部分,應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給予適當補正期限



Q:申請納管後改善期間,環保污水排放的部分,因農業用地旁邊排水溝都屬於農業灌溉水溝,因而無法排入污水,低污染用水是否有解套?



A:僅生活污水之業者可向當地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依規定申請搭排許可,排放入農業排水渠道;具事業廢污水之業者採專管排放至道路溝或區域排水設施,或輔導符合貯留規定,載運至區外處理。



Q:臨時登記工廠轉為特定工廠登記是否需實質審查工廠現況?



A:低污染臨登換證,原則以書面審查。若是非屬低污染臨登換證,則地方政府會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實地勘查。



Q:依照110年7月28日經濟部中辦新增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納管工廠實在難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A:經濟部已參照內政部消防署意見,於111年3月10日修正「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



Q:製造、加工證明所提之用電證明用戶需門牌地址與申請納管相同嗎?



A:(1)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一)目規定,納管申請人得出具105年5月19日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用電證明,且地址與原址相符,作為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証明文件。



    (2)考量實務上農地工廠多無門牌號碼,故條文所述「地址」並無限於門牌號碼,包括土地地號等足以辨別為同一地點即可



Q:未登記工廠於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廠地範圍內,建物因災受損或老舊毀損需重新整修之處理原則?



A:未登記工廠於其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廠地範圍內,建物因損毀而整修復原後,就未超過105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且未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之情事者,得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辦理相關納管、改善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Q:105年前既有廠房,拿不出營業用電的單據也拿不出相關進出貨的發票,也無機械設備採購的合約,建議放寬認定,准予納管。



A: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須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Q:對於只納管105年5月19日前的廠房面積、部分廠房面積於105年5月20日後增建的無法同時納管,必須拆除,令業者無法下定決心納管。



A: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105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得申請納管。另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以105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作為納管範圍。



Q:同一間工廠有兩個地號申請納管,惟兩地號中間有農水署的水利用地(灌排渠道)區隔時,於改善計劃階段,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是以,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將要求需檢附農水署同意書或租賃契約,但目前農田水利署多不同意核發該證明文件。



A:(1)查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係要求申請納管之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故兩地號中夾雜之水利用地非屬廠地,無須納入申請範圍,尚無須檢附相關同意文件。



    (2)惟為利通行,業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相關通行許可。經本部中部辦公室前洽管理機關農田水利署表示,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9條規定,在不妨礙原有農田水利設施功能運作下,得申請兼作架橋、埋管或附設管線等使用。



    (3)前項申請係由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或工作站受理,業者得向當地管理單位申請。倘個案有申請困難,得再敘明具體事由轉請農田水利署協助釐清。



Q:農地上既有低污未登記工廠夾雜丁建一般工廠,或丁建的一般工廠相連擴建之違章建物,就整體範圍得否併同申請納管及用地計畫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A:(1)未登記工廠廠房夾雜丁種建築用地(下稱丁建)一般工廠或丁建一般工廠擴建之違規建築,不在原合法工廠登記範圍內,且屬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無法獨立分割,基於整體考量,可併同申請納管。



    (2)另由於同一工廠不可重複登記,倘業者以整體廠房申請納管,並依規定完成工廠改善後,辦理特定工廠登記。後續再依「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辦理用地變更,至於原有廠地範圍內之丁建無需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Q:工廠經營超過20年,但是於105年5月19日後因火災燒毀重建,請問是否符合納管規定?



A:未登記工廠於其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廠地範圍內,建物因損毀而整修復原後,就未超過105年5月19日以前之建物投影面積,且未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之情事者,得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辦理相關納管、改善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Q:工廠改善計畫於經濟部修正新增「申請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之廠區外部消防水源檢核表及相關書圖」前已核定,是否必須修正工廠改善計畫?



A:改善計畫修正日前已核定的案件並無溯及既往,依原核定內容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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