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工業地,楊梅工業地出售,楊梅工業用地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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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申請登記而未辦理,會受到什麼處罰?2024/09/09發佈
符合『工廠』定義,但未依法申請登記者,主管機關會命行為人停工,並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再處行為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及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工廠登記事項,是否須2024/09/09發佈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00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5000元;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3000元。



二、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00元;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3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100元;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每超過1小時加收10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10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 A3 尺寸,每張新臺幣100元;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影印費依前述規定收取。如係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請署名新北市政府。
何謂「工廠現況為設立未登記」?2024/09/09發佈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工廠登記程序係採先許可後登記2階段,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為縮短申辦流程,由原2階段,改為登記1階段。工廠若僅申請設立,未申辦工廠登記,則工廠仍屬未登記工廠,工廠之現況為「設立未登記」。
汽機車修理業,是否應辦理工廠登記?2024/09/09發佈
汽機車修理業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範疇,無需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註銷登記?2024/09/09發佈

以下兩種情況,工廠登記會被註銷登記



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確認「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已無製造、加工之事實」,即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



二、2年無法校正被公告廢止:每年6、7月舉辦工廠校正,對每間工廠之營運進行調查,若工廠連續2年列屬無法校正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廢止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核准後為什麼沒有工廠登記證?2024/09/09發佈

工廠登記電子化、登記不發證



立法院99年5月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並經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廠登記證之核發為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比照公司登記,改為「登記不發證」。



準此,自99年6月4日起,各受理機關僅發給工廠登記核准公文,

不再發給「工廠登記證」紙本,工廠各界人士或有關機關如有查證工廠登記內容需求,請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已登記之工廠,因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是否一定要廢止工廠登記?非屬工廠規模之工廠得否辦理登記2024/09/09發佈
經濟部於本(101)年12月13日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完成法定公告程序生效修正,已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自由選擇是否申請廢止工廠登記,倘未申請廢止登記,該工廠登記仍有效力,並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至不符認定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惟經核准登記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管理。
工廠登記問題與解答(Q & A)2024/09/09發佈

工廠登記各項問題解答?



一、請問哪一種用電場所應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維護用電安全?

答: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 低壓(600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店。

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健身休閒中心、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公共浴室、育樂中心。

旅館、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

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零售商店。

餐廳、咖啡廳、茶室、速食店。

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展覽場、水族館、圖書館。

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殯儀館。

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

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 業所、行政機關、證券交易場所。

幼稚園、學校、補習班、訓練班。

車站、航空站、加油站、修車場。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 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 特高壓(超過22800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請問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為何?



答:可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區分為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及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二)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

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機工程科及格。

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室內配線、工業配線、變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 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請問檢驗維護業須具備何種資格?

答: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

(二) 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 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

1、 電機技師一名以上。

2、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3、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六名以上。

4、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三名以上。

(四) 具有下列附表所列之工具設備。

(五) 規費:3000元。



四、請問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需多久檢查一次,是否需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答:用電場所負責人應要求並陪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



五、請問什麼情形要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變更登記?



答: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或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上面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以及解僱、廢止及檢驗維護業停業、復業,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申請變更登記。(規費:300元)



六、請問電器承裝業分為幾等?應具備那些資格?

答:電器承裝業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設立登記應具備資格及承裝工程範圍如下:



(一) 甲專技:

具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一者十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二十名以上 人員: (1)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2)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1)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2)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二) 甲級:

1、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從業人員資格:

(1)具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具下列資格者3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工程範圍: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3000元。



(三) 乙級:

1、 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從業人員:

(1)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或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範圍: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2000元。

(四) 丙級:

1、 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2、 從業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以上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3、 承裝工程範圍: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4、 規費:1000元。



七、電匠於何種情形下,應出具受聘同意書於電器承裝業?

答:電匠受僱於新設立之電器承裝業與新受僱於電器承裝業時,均應出具受聘同意書予受僱電器承裝業。

何謂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2024/09/09發佈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土地



甲種工業區



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乙種工業區



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零星工業區



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



一、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二、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三、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四、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

五、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特種工業區



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租賃(出租)廠房合約沒到期如何賠償?2024/09/09發佈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約的情形



廠房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約,收回全部出租廠房或者部分出租廠房:(1)廠房租賃合約到期,廠房出租人按合約收回租賃標的物;(2)合約未到期,出租方另有需求,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廠房(3)廠房承租人因廠區不敷使用,或無力承租,不能物盡其用的;(4)廠房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廠房損壞,改變廠房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約,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前解除租賃(出租)合約該如何賠償?



租賃合約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約能否繼續履行。當合約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約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約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約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約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金額應按2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金額以應以一個約租金計付。



注意事項: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約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約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約後房主預先收取2~3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標的物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約,只要租賃標的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約中明確約定,任一方違約解除合約,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額。



如果租賃合約中有違約責任賠償的就按照違約責任上進行賠償,如果沒有違約責任那麼看是否能夠繼續履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就要確定賠償金額,可以是以承租方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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